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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宣传和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宣传和贯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通知
 (建质[2003]23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11月24日颁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条例》的颁布是工程建设领域贯彻落实《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的具体表现,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
  《条例》全面总结了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外发达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成熟做法,对建设活动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政府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一系列符合中国国情以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和增强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行为和安全责任意识,强化和提高政府安全监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务必要从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推动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计划,并把《条例》的宣传贯彻作为近期和2004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全面、深入学习《条例》,领会《条例》精神,把握基本原则,明确各方主体安全责任和政府监管职责,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意识。
  (二)要积极会同宣传、新闻等部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采取讲座、知识竞赛、现场咨询、张贴标语、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要把《条例》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宣传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工程项目、施工班组和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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