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
印发《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违法犯罪行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积极进行举报,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直接查处的假劣药品案件。
被举报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被举报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被举报的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被举报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