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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经济合同审计签证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经济合同
 审计签证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办[2003]467号 2003年10月8日)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现将《水利经济合同审计签证和备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情况请及时报部审计室。
  附件:水利经济合同审计签证和备案暂行办法

附件:     水利经济合同审计签证和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对水利经济合同的审计监督,保证经济合的依法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经济合同是指水利部及其直属单位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本办法所称水利重大经济合同由各级水利审计部门根据水利单位规模、性质、合同标的额自行确定。
  第三条 审计签证和备案是水利经济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审计签证是指水利重大经济合同订立前,水利审计部门或审计人员对其合法性、规范性等方面进行的审查和评价;审计备案是指水利经济合同承办部门或单位将签订的水利经济合同报送水利审计部门或审计人员备查。

第二章 审计签证和备案的范围

  第四条 对水利经济合同的审计签证和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水利审计部门负责本单位水利经济合同的审计签证和备案工作。未设水利审计机构或未配备审计人员的单位,其水利经济合同的审计签证和备案工作由上级水利审计部门负责。上级水利审计部门认为需要下属单位报送审计签证或备案的水利经济合同,下属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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