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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产业基地的申报材料包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申报表》及其有关附件。附件主要包括:
  1. 申报方电子信息产业基本情况;
  2. 申报方电子信息产业三年滚动规划;
  3. 达标骨干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4. 国家级研发中心、工程中心和技术中心批复的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产品研发中心的有关说明材料;
  5. 申报方所在地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专项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二)产业园的申报材料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园申报表》及其相关附件。附件主要包括:
  1. 申报方电子信息产业基本情况;
  2. 申报方电子信息产业三年滚动规划;
  3. 达标骨干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4. 主要产品的技术、规模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5. 国家级研发中心、工程中心和技术中心批复的复印件;
  6. 电子出口产业园申报单位应提供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海关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出口情况证明。
  (三)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行业统计为准,出口数据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四)上述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五份、复印件五份及电子版。(《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申报表》和《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园申报表》另发,并可在www.mii.gov.cn及www.ceic.gov.cn网站下载)。
  第十条 审核。部认定委员会委托支撑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组织有关专家根据认定条件对申报资料进行评估和必要的实地考察后形成评审意见,报部认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认定授牌。信息产业部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基地和产业园进行批复并授牌。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对产业基地和产业园施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对于不达标的产业基地和产业园予以摘牌。
  第十三条 被授予产业基地和产业园的地区应于每年3月20日前将发展情况通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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