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港澳办关于落实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中医疗及牙医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医发[2003]3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港澳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落实《内地与香港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医疗及牙医服务贸易领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香港或澳门与内地合资合作举办的医疗机构所聘用的医务人员大多数可为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
二、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可以申请参加内地临床、中医、口腔类别的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具体规定见附件),成绩合格者,发给相应的《医师资格证书》。
三、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来内地短期执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四、《
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1]249号)和《关于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和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港澳居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2]52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本通知及《
关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涉及中医的有关规定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及《
关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关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规定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关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内地与香港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可以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一)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内地医学(西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后,在内地三级医院,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不间断实习满1年并经考核合格,或在香港通过执业资格试后,完成了1年实习期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
(二)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内地口腔(牙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后,在内地三级医院,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不间断实习满1年并经考核合格,或在香港通过许可试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并在香港执照行医1年以上的;
(三)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内地中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后,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不间断实习满1年并经考核合格,或通过香港中医执业资格试,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并在香港执照行医1年以上的;
(四)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大学和香港中文大学医学(西医)专业本科学历,在香港完成了1年的实习期并已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
(五)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大学口腔(牙医)专业本科学历,已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并在香港执照行医1年以上的;
(六)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浸会大学中医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后,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不间断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香港执照行医1年以上的;
(七)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内地医学和口腔(牙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后,在内地三级医院,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不间断实习满1年并经考核合格,或取得澳门合法行医权并在澳门执照行医1年以上的;
(八)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内地中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后,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不间断实习满1年并经考核合格,或取得澳门合法行医权并在澳门执照行医1年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