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证件样式
1、全国新闻机构使用统一样式的记者证,证件名称为“新闻记者证”。取消特约记者证。
2、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制作或仿制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专供新闻采访使用的其它正式证件。
3、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证件编号规则见附件。
4、新闻记者证须印有新闻出版总署国徽章、“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检专用章”和本新闻机构钢印,方为有效证件。
三、审核和发放
1、新闻记者证审核发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严格把关的原则。
2、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新闻记者证核发工作。
3、各符合新闻记者证发放范围的新闻机构,按照新闻记者证发放条件对其新闻采编人员进行严格审核。
4、中央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后,向新闻出版总署申报并领取新闻记者证。
5、省和省以下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后,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申报、领取记者证并一律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地(市、盟)设有独立建制新闻出版局的,所属新闻机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须经地(市、盟)新闻出版局审核后,报省级新闻出版局。
6、新闻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设立的记者站,记者站新闻采编人员资格由其新闻机构审核,主管部门同意,并经记者站登记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核准。记者站新闻记者证由记者站所属新闻机构向有关发证机关领取并发放。
根据中央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部署,2003年12月31日前,对全国报刊记者站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并重新审核登记。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前,暂不发放记者站记者证。
7、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新闻机构记者证的换发工作,并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8、除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系统外,新闻记者证申请、审核和发放工作统一通过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进行,具体办法见附件。
四、使用、更换和注销
1、新闻记者证是新闻采编人员依法从事新闻采访工作时使用的身份证明,在正常新闻采访中应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