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锅炉压力
容器制造许可工作过渡期内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质检锅函[2003]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及其配套的《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等三个规范性文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的规定,其实施日期分别为2003年1月1日和2004年1月1日。在此过渡期内,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是2003年12月31日前受理的企业,其许可条件和批准范围仍按照2003年以前的规定执行,颁发新的许可证。但已在2003年12月31日前受理,并能够在2003年12月31日前进行鉴定评审工作的,申请者要求推迟到2004年以后安排鉴定评审的,其许可条件和批准范围将按照《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