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66号--终止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MDI的反倾销调查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纯MDI、聚合MDI、改性MDI和液化MDI都应属于同类产品,且根据产品划分情况,从概念上讲“纯MDI和聚合MDI”包括“改性MDI和液化MDI”。
  根据以上认定,调查机关决定将本案被调查产品描述为: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纯MDI和聚合MDI产品名称:纯MDI(化学名称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和聚合MDI(化学名称为多亚甲基多苯基异氰酸酯),包括其改性产品。
  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确定后,调查机关向应诉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要求其提供改性MDI的相关材料,包括销售情况以及成本情况。各应诉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改性MDI的相关资料。
  (二)国内同类产品及国内产业范围
  1、国内同类产品。调查机关对申请人烟台万华MDI生产线的工艺路线、使用的主要原料、产品质量进行了实地核查。在对该产品的物理性能和化学性能、生产技术和产品用途、产品的替代性和相互竞争性等因素进行了分析后,认定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MDI与国内产业生产的MDI属于同类产品,具有可替代性。
  2、国内产业范围。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产业范围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烟台万华是目前国内唯一能够生产MDI产品的企业,调查期内其产量即为国内MDI产业的总产量。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烟台万华的相关数据可以代表国内MDI产业的情况。
  三、终止调查
  2003年11月6日,本案申请人向商务部递交了《关于撤销MDI反倾销调查申请并请求商务部终止调查的申请》,并提出,鉴于MDI反倾销案件立案调查以来我国MDI产品市场秩序已经初步得到恢复,同时考虑到整个聚氨酯行业的稳定发展,因此请求撤销其MDI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并请求商务部终止MDI反倾销调查。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申请人提出撤销MDI反倾销调查申请,并请求终止MDI反倾销调查的理由是充分、适当的,决定同意其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鉴于本案申请人已撤销了对本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MDI(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多亚甲基多苯基异氰酸酯)的反倾销调查。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