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倾销调查
1、立案通知
2002年9月20日,原外经贸部调查主管官员约见了日本和韩国驻华大使馆官员,向其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国内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时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已知的日本和韩国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及本案申请人。
2、登记应诉
根据立案公告的要求,上述国家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应在本案立案公告之日起20天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截至2002年10月10日止,共有五家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3、各利害关系方进行评述
调查期间内,日本和韩国的应诉企业多次约见了调查机关有关官员,陈述了对本次调查的观点和意见,并就被调查产品范围等问题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评述意见和相关的证据材料。日本和韩国政府也分别以书面方式向调查机关陈述了相关意见。调查机关将上述意见向各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有关利害关系方针对上述意见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评述和抗辩。调查机关对上述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依法给予了考虑。
4、收集证据
2002年10月22日,调查机关向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各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共收到5家公司的答卷,分别为:日本住化拜耳氨酯株式会社、日本聚氨酯工业株式会社、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韩国巴斯夫有限公司、韩国锦湖Mitsui(三井)化学株式会社。
5、补充问卷
调查机关对应诉公司的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针对答卷中某些表述和含义不清楚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向有关应诉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各公司在补充问卷要求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调查机关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审查并依法予以了考虑。
6、产品范围问题征求各方意见及专家论证会
由于本案各利害关系方对被调查产品范围问题争议较大,2002年10月至2002年12月,调查机关向二十家产品用户(企业)、企业协会、产品研究机构及部分专家等征求了意见,绝大多数单位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反馈意见,调查机关对上述反馈意见依法予以了考虑。
2003年4月17日,调查机关邀请国内MDI领域内的专家召开产品范围专家论证会,就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问题进行了论证,经过论证,与会专家形成书面专家意见,调查机关考虑了此次专家论证会的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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