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66号--终止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MDI的反倾销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3年 第6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原外经贸部”)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9月2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MDI(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多亚甲基多苯基异氰酸酯)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立案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2001年的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291030,38249090。 
  在本案调查期限内,经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2003年8月25日,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43号公告,将本案延期至2004年3月20日。
  2003年11月6日,本案申请人向商务部提出撤销其MDI反倾销调查申请,并请求商务部终止MDI反倾销调查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鉴于申请人撤销了本反倾销调查案的申请,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MDI(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多亚甲基多苯基异氰酸酯)的反倾销调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公告立案
  2002年8月5日,山东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MDI(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多亚甲基多苯基异氰酸酯)(以下简称MDI)产业向原外经贸部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MDI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原外经贸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有资格代表国内MDI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经商原国家经贸委后,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9月20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开始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MDI进行反倾销调查。原外经贸部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1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原国家经贸委确定的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