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急反应。各级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本辖区疫情实际情况及防制工作需要,启动本单位和系统应急预案,做好本辖区口岸非典型肺炎疫情的防制工作。
七、保障措施与应急准备
(一)制定和完善工作方案。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认真总结非典型肺炎防制工作的经验和教训,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科学分析疫情趋势,充分论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预案。各直属局要在10月1日前将工作预案报总局卫生司。
(二)组织保障。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设立非典型肺炎防制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非典型肺炎防制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信息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防制技术指导组,分别负责预防控制、监测报告、分析预警、宣传教育等工作的技术指导。
(三)技术与物资储备。
各检验检疫机构要在9月底前严格按照建设规范,建设、改造和完善必要的隔离设施,储备充足的防护、消毒器械和药品、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采样设备、检测检验设备和试剂、通讯网络设备,做好各项防制工作准备。同时完善信息报告网络,保障信息畅通。
(四)技术培训。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在10月15日前,完成卫生检疫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应急培训工作。主要内容为
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以及其他非典型肺炎防制规范性文件、非典型肺炎防制基本知识、诊断标准和治疗原则、疫情报告的程序和基本要求、流行病学调查方法、隔离区设置及操作规范、隔离防护措施和规范、实验室安全操作规范、实验室样品采集与保管规范等。
(五)现场模拟演练。
各检验检疫机构要于9月底前组织开展紧急疫情应急模拟演练,形式包括部分的专项演练和综合演练。模拟演练要重点检验统一的指挥系统、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疾病预防控制系统的应急处理能力。
八、管理与监督
(一)组织管理。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按照本方案要求并结合本单位防制工作实际,加强领导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在组织管理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等制度,形成非典型肺炎防制工作的强大合力。对防制措施不力、出现明显疏漏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