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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南省进一步实施峰谷分时电价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南省
 进一步实施峰谷分时电价的批复
 (发改价格[2003]1573号 2003年10月28日)


湖南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整顿电价秩序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实施意见的请示》(湘价呈[2003]16号)和《关于在上网环节同步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报告》(湘价传电[2003]5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我委《关于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促进合理用电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41号)规定,同意你省在上网环节实行峰谷分时电价,上网电量(省际网间交换电量除外)平段(11:00-15:00,22:00-23:00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网电价,尖峰时段(18:00-22:00)、高峰时段(7:00-11:00,15:00-18:00)上网电价在平段电价的基础上上浮 16%,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上网电价在平段电价的基础上下浮30%。
  二、取消你省自行出台的“发电企业超基数发电竞争、用电业超基数用电优惠”政策,你省经贸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关于省电网发电企业超基数发电竞争、用电企业超基数用电优惠的调整通知》(湘经贸电力[2002]582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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