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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第十六条 经审核合格准予注册后,由注册登记机构核发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证》,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章。
  第十七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所在省级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再次注册者,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十八条 经注册的注册设备监理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登记机构注销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过错造成设备工程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五)脱离注册设备监理师岗位连续满2年的。
  (六)同时在2个以上设备监理机构进行监理活动的。
  第十九条 注册登记机构对注册设备监理师所受处分情况,应及时记录在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备注栏内。
  第二十条 各省级注册登记机构应定期将注册登记及管理情况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国家质检总局应定期公布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第四章 职责

  第二十一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应根据所在设备监理机构规定的专业范围,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根据监理合同的要求执行相应专业设备工程的监理任务。
  第二十二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的执业范围:对重要工程设备的设计、加工、制造、储运、材料采购、组装、测试等重要形成过程、关键部件的质量控制,进行见证、检验、审核,对项目进度、投资款项拨付情况进行监督和参与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注册设备监理师在受聘的设备监理机构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代表设备监理机构独立执行本专业设备工程监理任务,参与重要设备形成各阶段管理。
  (二)对选择设备工程设计、采购、制造、储运、组装、测试、检验等过程提出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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