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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03]95号)


卫生部:
  你部《关于建立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卫报基妇发[2003]1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也不正式行文,日常
工作由卫生部负责。请你部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二00三年九月三日

附件:    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人事部、人口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
           扶贫办 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保护农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国务院决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的基础上,重点抓好浙江、湖北、云南和吉林四省的试点工作,积累经验,完善政策,以点带面,逐步推广,争取到2010年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为建立有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机制,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研究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关政策,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建立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职能
  负责建立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督促检查资金筹措等政策的落实。
  重大问题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事部、人口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扶贫办共11个部门。
  国务院负责卫生方面工作的领导同志任联席会议组长。卫生部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卫生部有关负责同志任联席会议常务副组长。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有关负责同志任联席会议副组长。其他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任联席会议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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