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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一)标准的名称、制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四)起草负责人、组织实施方案、完成时间及经费预算;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局标准管理部门对所收到的立项建议,组织专家组召开会议,进行立项论证。
  第九条 立项论证时,应当优先考虑和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的或者对中医药发展影响较大的项目,以及正在操作进行完善中的项目。
  第十条 局标准管理部门在专家组立项论证意见的基础上,拟订局中医药标准项目计划草案,报局务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局中医药标准项目计划中拟申报国家标准计划的项目,应当经局务会议批准后,由局标准管理部门按规定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中医药标准起草

  第十二条 经批准立项的中医药标准项目由计划确定的承担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医疗科研教育机构或学术团体起草。
  第十三条 中医药标准的起草过程中,应当通过召开会议或者发函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各方面的意见修改标准征求意见稿,形成标准送审稿,按时报送局标准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五条 起草部门报送标准送审稿时,应当一并报送标准编制说明。
  标准编制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简况;
  (二)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
  (三)与有关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四)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四章 中医药标准审查

  第十六条 局标准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组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一)内容是否符合实际需要,能否实现立项目的;
  (二)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编制技术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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