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关于开展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工作的补充通知
(农农发[2003]17号 2003年10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委)、工商、安全监管部门及爱卫会: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精神,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安全监管局和全国爱卫会联合下发了《
关于开展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3)14号)。为切实简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手续,保证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定点工作顺利完成,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杀鼠剂经营单位的数量并合理布局
农区原则上每个乡镇核准1-2个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如确实需要,部分乡镇可适当增加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直辖市的区,设区的市(地、州)、县(市)城内,原则上核准1-2个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地、州)的城乡结合区,原则上核准5-8个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
二、切实做好杀鼠剂经营资格的核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厅(局、委)会同爱卫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农药经营资格条件,编制统一的杀鼠剂经营单位资格核准意见表。
各设区的市(地、州)、县(市)农业部门和爱卫会认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准杀鼠剂经营单位资格,并填写杀鼠剂经营单位资格核准意见表,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将本辖区杀鼠剂经营单位资格核准意见表统一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及时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鉴于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核发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工作,要达到以下要求:
(一)在时间允许的前提下,对已具备条件的,优先按照《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的规定,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