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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关于印发《煤炭行业工程建设监理自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注:a)矿山工程包括矿建、土建、安装三类工程的人员;
    b)立井井筒工程系指一个井筒配备的人数。
  (四)国外监理机构的监理酬金和外资、中外合资、国内贷款的煤炭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酬金可参照国际惯例计算,并在监理委托合同中确定。

第五章 惩戒

  第二十八条 监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监理法规开展监理业务,维护行业信誉和企业利益,提高服务质量,满足规定监理人员配备要求,执行监理取费行业指导价及有关规定,不得降低服务范围和标准,不得以超标压价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监理业务。
  第二十九条 监理企业应不断提高科技含量,努力降低监理成本,以质量、服务和信誉进行竞争,而不以恶性销价进行竞争,不得另立“阴阳合同”,不得以返还监理费用等不正当手段承接业务,同时,应随时向本协会及有关部门等组织机构投诉恶性销价竞争者。
  第三十条 本协会将在加强行业自律工作中对不合理压价及降低监理服务标准等进行查处和曝光,并在协会的职权范围内,予以制止并作出处分,包括口头或书面警告、行业内部通报公布、行业网站发布、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降低或收缴企业或个人煤炭行业执业资质(格)证书等。情节严重者,将通报有关行业组织和有关主管部门并提请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处理,直至停业整顿或吊销资质(格)证书和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 监理企业违反规定,超越资质等级或者超越监理业务范围承接监理业务的,或者转让监理业务的,监理企业不按照监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业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按规定检查的,分别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收回资质证书;给项目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第三十二条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或者其他监理人员违反本规定,工作严重失职或者发出错误指令,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未达到质量要求,予以签字认可的,收回煤炭行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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