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督促承建单位回访;
(二)检查工程使用情况和质量状况;
(三)签发在工程质量方面所发生的责任通知书并督促保修。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业务范围的监理企业进行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一般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监理企业。
第十八条 煤炭工程建设监理招标范围和标准按《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国家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监理企业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委托监理的单位按照国家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定监理合同。
第二十条 煤炭工程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企业指定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根据企业法人代表授权范围、时间和内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接受企业管理层、项目法人的检查与监督,监理企业需撤换或变更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项目法人同意并通知各有关承包商。
第二十一条 煤炭工程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一般只宜担任一个项目的监理工作,视项目的具体情况兼职不超过两个项目。
第二十二条 在工程建设阶段,监理企业必须在现场设立项目监理部;监理部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接受监理企业业务部门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监理部在项目全面履行监理合同后解体。
第二十三条 项目监理部应根据监理规划,确定监理部的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制定规章制度和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确定有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监理部人员配备要合理。
第四章 监理取费行业指导价标准
第二十四条 考虑到自1992年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联合以〔1992〕价费字第479号《关于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发布以来,国民经济、各类取费和价格水平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对监理服务内容的扩大和责任的加强,根据煤炭行业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以及监理服务行业的发展趋势,提出煤炭工程建设监理取费行业指导价标准和监理人员配备参考标准,供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监理费是工程项目法人依据签定的监理合同支付给监理企业的监理酬金,它是构成工程概算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