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建设部对
《关于起重机械专项整治检查方案》建议意见回复函
(质检锅函[2003]66号)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你司二00三年十月二十日来函受悉,对你司提出的两点建议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1、根据国务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水利、铁道、交通部门没有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等行政许可职能。同意第二条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是否已在建设部门进行登记,其它场合使用的起重机械是否已在质检部门进行登记。设备是否按期进行了定期检验。
2、根据国务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四十二条的规定,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机构,其资质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因此应维持原整治方案第三条内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