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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
 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2003年10月23日 国税函[2003]1170号)


北京、上海、重庆、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湖北、湖南、河南、江西、陕西、甘肃、宁夏、新疆、四川、青海、山东、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国家电网财〔2003〕22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国家电网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13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华北电力集团公司       1050        北京
 2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1060       济南
 3   河北省电力公司        500        石家庄
 4   山西省电力公司         360        太原
 5   东北电力集团公司       160        沈阳
 6   辽宁省电力公司        700        沈阳
 7   吉林省电力公司        290        长春
 8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       380        哈尔滨
 9   华东电力集团公司       230        上海
 10   上海市电力公司        650        上海
 11   江苏省电力公司        1100       南京
 12   浙江省电力公司        980        杭州
 13   安徽省电力公司        380        合肥
 14   福建省电力公司        430        福州
 15   华中电力集团公司       130        武汉
 16   湖北省电力公司        40        武汉
 17   湖南省电力公司        340        长沙
 18   河南省电力公司        620        郑州
 19   江西省电力公司        200        南昌
 20   四川省电力公司        400        成都
 21   重庆市电力公司        160        重庆
 22   陕西省电力公司        270        西安
 23   甘肃省电力公司        210        兰州
 24   宁夏自治区电力公司      110        银川
 25   青海省电力公司        80        西宁
 26   新疆自治区电力公司      70        乌鲁木齐
      合  计          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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