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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二00三年 第5号)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和《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规定》已于2003年9月29日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部长 吕福源
                      二00三年十月十七日

            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以下简称保障措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据保障措施条例进行的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负责保障措施产业损害的调查。涉及农产品的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第二章 损害的认定

  第四条 损害,是指由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
  严重损害是国内产业受到的全面的和重大的减损。
  严重损害威胁是明显迫近的严重损害,如果不采取措施将导致严重损害的发生。
  第五条 在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进口产品增长情况,包括进口产品的绝对和相对增长率和增长量;
  (二)增加的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中所占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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