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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的通知

  三、有关措施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计委、经贸委(经委)要按照以上要求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清理行动,不留死角。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以下重点问题进行督查:河北省辛集县、无极县、蠡县小制革企业群;安徽省界首市、太和县回收蓄电池土法炼铅企业群;广东省贵屿、南海、清远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加工利用企业;浙江省台州市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加工利用企业和化工企业群;湖南省郴州市土法炼砷集中地区;云南省、贵州省土法炼锌集中地区;福建省晋江市电镀工业集中区域;江苏省化工企业集中地区。
  3、对检查中发现的应取缔、关闭企业,一律由所在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取缔、关闭决定。属《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中规定的,由环保部门吊销排污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供电、供水部门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停止供电、供水措施,金融部门停止贷款。对违反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取缔、关闭的,企业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不按规定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各级监察机关要积极配合环保等有关部门开展此次专项整顿工作。凡因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而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在此次清查整顿中清查不力、整顿不到位的;违反规定擅自批准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立项,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普法办要加强环保法制宣传教育,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社会和广大公民,尤其是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环保法律意识,促进环保领域的依法治理,为开展清理整顿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各级环保部门要将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以案说法,加强警示教育,克服一些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环境违法现象熟视无睹的麻痹思想。同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环保举报热线:12369,鼓励公众监督。
  四、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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