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
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的通知
(环发[2003]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司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近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因企业违法排污导致群体性中毒伤亡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连续作出批示,要求彻底清查,防止损害群众健康事件再次发生,并对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以儆效尤,并用三年时间持续开展严查行动。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开展一次清理整顿环保行动。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重点和范围
1、违反《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行“三同时”,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建设项目;
2、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第16号、第32号中要求于2002年底以前淘汰而未淘汰的污染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附后);
3、技术落后、二次污染严重,直接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废五金电器、电线电缆和电机加工利用企业;
4、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行业集中,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地区。
二、清理整顿的有关要求
1、对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凡属于“十五小”、“新五小”、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一律停止建设。
2、对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取缔、关闭,并禁止向其他任何地区转移。
3、对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加工利用单位和场所进行清理整顿,对非法加工利用单位、场所一律取缔,对仍采用落后生产工艺、以分散方式加工利用的国家定点单位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治理。
4、对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集中地区进行清理整治。对结构性污染突出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方案,限期关停并转小型污染严重企业,扶持优势企业发展,实现行业技术升级,促进经济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