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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
 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的通知
 (环发[2003]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司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近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因企业违法排污导致群体性中毒伤亡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连续作出批示,要求彻底清查,防止损害群众健康事件再次发生,并对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以儆效尤,并用三年时间持续开展严查行动。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开展一次清理整顿环保行动。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重点和范围
  1、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行“三同时”,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建设项目;
  2、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第16号、第32号中要求于2002年底以前淘汰而未淘汰的污染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附后);
  3、技术落后、二次污染严重,直接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废五金电器、电线电缆和电机加工利用企业;
  4、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行业集中,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地区。
  二、清理整顿的有关要求
  1、对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凡属于“十五小”、“新五小”、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一律停止建设。
  2、对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取缔、关闭,并禁止向其他任何地区转移。
  3、对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加工利用单位和场所进行清理整顿,对非法加工利用单位、场所一律取缔,对仍采用落后生产工艺、以分散方式加工利用的国家定点单位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治理。
  4、对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集中地区进行清理整治。对结构性污染突出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方案,限期关停并转小型污染严重企业,扶持优势企业发展,实现行业技术升级,促进经济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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