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确保如期完成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
(2003年6月10日 建规电[2003]2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
《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13号文件)及
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不仅强调了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而且对做好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严格的要求。当前,各地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一手抓防治“非典”这件大事,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体现在城乡规划工作中,就是要抓好近期建设规划工作。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前段时期克服困难,近期建设规划工作取得很大进展,并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但是从总体上看,工作进展情况仍不平衡,一些地方近期建设规划工作的进展缓慢,与上述文件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为此,必须采取严格措施,切实加大工作力度。
为确保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如期完成近期建设规划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加强对近期建设规划工作的领导和督促
截止2003年5月底,已有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江苏、浙江、山东、安徽、湖北、湖南、河南、广东、海南、贵州、西藏、陕西、宁夏等22个省份按照要求报告近期建设规划工作开展情况,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山西、黑龙江、吉林、辽宁、江苏、浙江、山东、安徽、湖北、湖南、河南、广东、海南、陕西等18个省份反映能够按期完成近期建设规划工作。其余9个省份未报告工作开展情况,4个省份反映按期完成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有一定困难。
为保证各地如期完成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审批和备案工作,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指导和监督。2003年6月15日之前,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本省(区)内设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工作的进展进行严格检查和督促,保证本省(区)设市城市如期完成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并于2003年6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及时向建设部城乡规划司汇报;7月15日前,要将本省(区)各设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完成情况向建设部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