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细则
(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 2003年11月3日)
第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系指经以下学习活动获取核准确认的学分:
(一)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学习;
(二)一个月以上的脱产专业学习、专业学位课程学习;
(三)参加学术会议、专题报告会、出国考察、发表论文、培训、讲学、出版论著,研究性工作计划、总结和报告,调研或考察报告、阅读专业期刊等;
(四)获得科研成果奖励或国家专利等;
(五)国家执业药师资格标准制定、考试命题、继续教育内容遴选评审;
(六)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二条 学分授予程序为:
(一)取得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学分,由施教机构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确认与登记盖章。
(二)第一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学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事教育部门或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负责确认与登记盖章。申请第一条第二款学分的人员,须提交当年学习考核成绩证明;申请第一条第三款的人员,须提交论文原件及相关证明;申请第一条第四款的人员,须提交成果或专利证书复印件及单位关于本人参与工作的证明;申请第一条第五款的人员,须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和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的证明;申请第一条第六款学分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组织业务学习的证明。
第三条 学分核定主要根据培训内容与学时,学分计算方法一般为参加者按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者按每1小时授予1学分。第一条第二款学分计算方法一般为参加者按每8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者按每1小时授予1学分。其他学分计算参考附表2。
附表2: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内容学分授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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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性 质 │ 级 别 范 围 │ 学分核算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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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学术会议 │ 国际性 │ 8-6 │ 论文的第一作者记高分 ┃
┃ 上宣读论文 │ │ │限,依次类推到第三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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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性 │ 6-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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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区级 │ 5-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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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 级 │ 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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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术会议上提交 │ 国际性 │ 6-4 │ 论文的第一作者记高分 ┃
┃ 书面论文或摘要 │ │ │限,依次类推到第三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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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性 │ 5-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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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区级 │ 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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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 级 │ 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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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仅列题目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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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学术刊物上发 │ 国外刊物 │ 10-8 │ 论文的第一作者记高分 ┃
┃ 表论文、综述 │ │ │限,依次类推到第三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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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国│ 8-6 │ ┃
┃ │ 家统一刊号(CN)的刊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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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级刊物 │ 6-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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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级以下 │ 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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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部刊物 │ 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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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 作 │ 1000字 │ 1 │ 最高记45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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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专业译文 │ 1500字 │ 1 │ 最高记45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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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考察报告 │ 3500字 │ 1 │ 最高记15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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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继续教育项目 │ 讲授实录者 │ 1/10分钟 │ 以成品放映时间核算, ┃
┃ 课程的录像教材 │ │ │每个项目最高记25学分。┃
┃ 和幻灯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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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讲授与编辑者│ 2/10分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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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课程编导者 │ 1/10分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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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制作幻灯片者│ 1/分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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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奖、 │ 一等奖 │ 20-16 │ 一项成果同时获多项奖 ┃
┃科学技术进步奖、 │ │ │的记最高学分。 ┃
┃发明奖、星火奖 │ │ │ 以第一获奖者记学分上 ┃
┃ │ │ │限,依次类推到第三获奖┃
┃ │ │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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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等奖 │ 15-11 │ ┃
┃ ├────────────┼──────┼───────────┨
┃ │ 三等奖 │ 1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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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部级奖 │ 一等奖 │ 1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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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等奖 │ 1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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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等奖 │ 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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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市级奖 │ │ 6-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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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专刊 │ 发 明 │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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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用新型 │ 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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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观设计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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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进修或读学位课程 │当年最高记25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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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 │ 0.5/次 │当年最高记10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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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研究性工作计划、报告、总结 │当年最高记10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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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专业期刊及答题│ 全国性 │0.5-0.1/题│当年最高记5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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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 级 │0.3-0.1/题│当年最高记3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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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专业期刊及写出学习总结3500字 │ 1学分│当年最高记2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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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执业药师资格标准制定、考试命题、 │ │当年最高记15学分 ┃
┃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遴选评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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