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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干部学历、学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五条 在党校学习获得学历的情况分为两类:
  1.属于国民教育,并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的,归入“全日制教育”;通过在职学习获得的,归入“在职教育”;
  2.党校教育学历,统一归入“在职教育”,并在所取得的相应学历前加“中央党校”或“省(区、市)委党校”。
  第十六条 学历教育属于“结业”或“肄业”的,应予以注明。
  第十七条 对于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人员,通过在职申请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若仅获得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仍为原学历,属于在职教育。例如:可将学历、学位注明为“大学/在职硕士”,而不能冠以“在职研究生”、“毕业”等名称。
  第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为在职人员提高业务水平、更新知识的一种非学历教育教学形式。对于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者,不认定其学历,仅在干部履历中注明“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

第五章 学历、学位认定的程序

  第十九条 干部学历、学位的认定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人事部门以干部档案材料为依据,按照学历、学位认定的条件,进行认真核实审查;
  2.对于干部学历、学位认定中存在的问题,由人事部门负责及时向中央组织部、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请示或咨询;
  3.对于核查认定中发现的问题,经组织认定后,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对于干部档案中学历、学位材料不齐全的,干部本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有效的证明材料,经审核无误后复印存档;
  (2)对于将非学历、学位教育填写为学历、学位的,应由人事部门向干部本人讲清政策并及时予以纠正。
  (3)干部本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人事部门申请复核。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条 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事关党的作风建设和干部队伍廉政建设,事关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人事部门必须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
  第二十一条 在干部学历、学位档案材料中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不实之处,应要求本人予以说明。如本人能说明情况,对虚假学历、学位主动表示纠正的,由人事部门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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