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
深圳分公司部分险种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775号 2003年6月30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3]35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推出的下述保险期限超过一年、到期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险种所收取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友邦豁免缴付保险费附加合同(附加于WLI)
注:WLI即指“友邦长鸿增值终身寿险”
2.友邦豁免缴付保险费附加合同(附加于EI)
注:EI即指“友邦丰盛定期两全增值寿险”
3.友邦豁免缴付保险费附加合同(附加于EPLA)
注:EPLA即指“友邦金阳给付八十周岁年金及养老寿险”
4.友邦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附加于20PMZ)
5.友邦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附加于PLESZ)
6.友邦豁免缴费保险费附加合同(附加于20GA)
7.友邦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附加于ED)
8.友邦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附加于PEC)
9.友邦附加天之英才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10.友邦附加天之骄子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11.友邦附加永安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12.友邦附加常春藤五十/五十五/六十周岁养老两全保险(分红型)
13.友邦附加儿童寿险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14.友邦定期寿险附加合同
15.友邦附加豁免保费及预支保险金定期寿险
16.友邦附加加惠定期寿险
17.友邦附加加惠六十周岁定期寿险
18.友邦儿童意外险豁免缴付保险费附加合同
19.友邦寿险豁免缴付保险费及预支保险金附加合同(附加于WL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