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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3年10月8日 汇发[2003]11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切实贯彻执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3]95号),规范对保险外汇业务的操作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拟定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定于2003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该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收到本文后,各分局应尽快转发至所辖分支局、外资银行和保险经营机构;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至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00三年十月

附件: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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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法 规 依 据  │审 核 材 料      │审 核 原 则         │               注 意 事 项               ┃
┠───┼────────┼───────────┼──────────────┼───────────────────────────────────┨
┃保险公│        │1、经营外汇业务    │1、保险公司应当经保监会   │1、审批程序:不在京的保险公司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提出申请,由分局初审合 ┃
┃司(法│1.《中华人民共和│的申请书及可行性   │批准从事保险业务。     │格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向合格的保险公司发放《经┃
┃人机构│国外汇管理条例》│报告;        │2、资本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  │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所在地外汇局分局负责对保险公司外汇业务从业人员的外┃
┃)开办│2.《保险业务外汇│2、保监会颁发的    │上(含)的保险公司(在全  │汇管理知识考核。在京保险公司,可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开办外汇业务的┃
┃外汇业│管理暂行规定》( │《经营保险业务许   │国范围经营保险业务),应  │申请。北京外汇管理部负责对北京地区保险公司外汇业务从业人员的外汇管理知┃
┃务  │汇发[2002]95号│可证》正、副本复   │当具有不少于500万美元或   │识考核。                               ┃
┃   │)        │印件;        │者其他等值外汇的实收外汇  │2、外汇局应当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审核公司提交的证明文件。没有外 ┃
┃   │(以下简称《暂行 │3、保监会批准的    │资本金。          │汇资本金的,可以用购汇申请代替;缺少其他材料的,应及时通知公司补交。外┃
┃   │规定》)     │公司章程;      │3、资本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  │汇局应当充分研究该公司开办外汇业务的可行性,考察该公司业务经营、场所设┃
┃   │        │4、会计师事务所    │下的保险公司(在特定地区  │备和工作人员情况,及时组织对保险公司外汇业务的从业人员进行外汇管理知识┃
┃   │        │对其外汇资本金的   │经营保险业务),应当具有  │考核。保险公司外汇业务人员包括:外汇业务的主要负责人和各有关业务部门负┃
┃   │        │验资报告(正本)   │不少于200万美元或者其他   │责人;签订外汇保险单、收取外汇保险费和核算外汇赔偿的业务操作人员;从事┃
┃   │        │;          │等值外汇的实收外汇资本   │有关外汇资金收付、外汇报表编制和外汇资金运用的财务和会计人员。    ┃
┃   │        │5、保险公司外汇    │金。            │3、分局进行初审的时间要求:分局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办理审核并组织有关 ┃
┃   │        │业务人员的名单、   │4、内控和资金管理制度必   │人员外汇管理知识考核工作,办理时限1个月。初审合格的,应及时将文件转报 ┃
┃   │        │履历及外汇局核发   │须包括严格的授权、复核制  │总局,为总局留有审核时间。上述审核时间从分局收到保险公司完整的申请材料┃
┃   │        │的从业知识考核文   │度以及外汇合规性审核等相  │当天开始。                              ┃
┃   │        │件;         │关内容。          │4、外汇局将在收到保险公司申请开办外汇业务的完整文件后3个月内,做出核准┃
┃   │        │6、与申请外汇业    │5、在其他审核条件满足的   │或不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的保险公司。对不在京的保险公司,初审不合┃
┃   │        │务相应的内部控制   │情况下,没有外汇资本金的  │格的,由分局书面通知申请公司;审核不合格的,由总局书面通知分局,分局转┃
┃   │        │制度和外汇资金管   │保险公司可同时向外汇局申  │告公司。                               ┃
┃   │        │理制度;       │请以人民币资本金购汇。   │5、总局批准公司外汇业务后,由分局转报的,以局发文回复分局,分局转发给 ┃
┃   │        │7、国家外汇管理    │6、保险公司提出外汇投资   │公司;公司直接上报的,以局发文回复公司。               ┃
┃   │        │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业务申请,应明确所申请的  │6、保险公司收到批文后1个月内,持核准文件到总局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 ┃
┃   │        │和资料。       │投资业务品种,如外汇拆   │证》。总局发证应加盖局章,并按照“IC(发证年份)(当年流水号)”的方式┃
┃   │        │           │借、买卖外币债券等。    │编写许可证号。如发放2002年第3张《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编号为     ┃
┃   │        │           │              │“IC200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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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保│        │           │1、保险公司应当经保监会   │1、审批程序:不在京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提出申请,  ┃
┃险公司│1.《中华人民共和│1、经营外汇业务的   │批准从事保险业务。     │由分局初审合格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向合格的外 ┃
┃分公司│国外汇管理条例》│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  │2、营运资金在人民币5亿元  │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发放《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所在地外汇局分局负责对外 ┃
┃开办外│2.《暂行规定》 │;          │以上(含)的外国保险公司  │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外汇业务从业人员的外汇管理知识考核。在京外国保险公司 ┃
┃汇业务│        │2、保监会颁发的《   │分公司(在全国范围经营保  │分公司,可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开办外汇业务的申请。北京外汇管理部 ┃
┃   │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险业务),应当具有不少于  │负责对北京地区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外汇业务从业人员的外汇管理知识考  ┃
┃   │        │》正、副本复印件;  │5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   │核。                                 ┃
┃   │        │3、总公司的公司章   │汇的实收外汇营运资金。   │2、外汇局应当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审核公司提交的证明文件,缺少  ┃
┃   │        │程(应当提供相应的   │3、营运资金在人民币5亿元  │材料的,应及时通知公司补交。同时,外汇局应当充分研究该公司开办外汇业 ┃
┃   │        │中文译本);      │以下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务的可行性,考察该公司业务经营、场所设备和工作人员情况,并及时对从业 ┃
┃   │        │4、会计师事务所对   │(在特定地区经营保险业   │人员的外汇管理知识进行考核。                     ┃
┃   │        │其外汇资本金或者外  │务),应当具有不少于200   │3、分局进行初审的时间要求:分局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办理审核工作并组  ┃
┃   │        │汇营运资金的验资报  │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汇的  │织有关人员的外汇管理知识考核工作,办理时限1个月。初审合格的,应及时  ┃
┃   │        │告(正本);     │实收外汇营运资金。     │将文件转报总局,为总局留有审核时间。上述审核时间从分局收到公司完整的 ┃
┃   │        │5、保险公司外汇业   │4、内控和资金管理制度必   │申请材料当天开始。                          ┃
┃   │        │务人员的名单、履历  │须包括严格的授权、复核制  │4、外汇局收到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申请开办外汇业务的完整文件后3个月内, ┃
┃   │        │及外汇局核发的从业  │度以及外汇合规性审核等相  │做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公司。对不在京的外国保险公司分 ┃
┃   │        │知识考核文件;    │关内容。          │公司,初审不合格的,由分局书面通知申请公司;审核不合格的,由总局书面 ┃
┃   │        │6、与申请外汇业务   │5、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提   │通知分局,分局转告公司。                       ┃
┃   │        │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出外汇投资业务申请,应明  │5、总局批准公司外汇业务后,由分局转报的,以局发文回复分局,分局转发  ┃
┃   │        │和外汇资金管理制度  │确所申请的投资业务品种,  │给公司;公司直接上报的,以局发文回复公司。              ┃
┃   │        │;          │如外汇拆借、买卖境外债券  │6、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收到核准文件后1个月内,持核准文件到总局领取《经 ┃
┃   │        │7、国家外汇管理局   │等。            │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总局发证应加盖局章,并按照“IC(发证年份)(当年 ┃
┃   │        │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  │              │流水号)”的方式编写许可证号。如发放2002年第3张《经营外汇业务许可   ┃
┃   │        │料。         │              │证》,编号为“IC2002003”。                      ┃
┠───┼────────┼───────────┼──────────────┼───────────────────────────────────┨
┃保险公│        │1、上一级保险经营机构 │1、上一级保险经营机构及该分 │1、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是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资        ┃
┃司分支│1.《中华人民共 │出具的、授权其经营外汇│支机构均经过保监会批准从事保│格的最终核准部门,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初审和组织对有关从业人       ┃
┃机构开│和国外汇管理条 │业务和承诺其资金风险最│险业务。          │员的外汇管理知识考核。                        ┃
┃办外汇│例》      │后清偿的文件;    │2、上一级保险经营机构已经获 │2、分支局应当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审核公司提交的证        ┃
┃业务 │2.《暂行规定》 │2、开办外汇业务申请书 │得外汇局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明文件,对没有上一级保险经营机构授权文件的,不予考虑其外       ┃
┃   │        │(包括业务需求、人员配│许可证》。         │汇业务申请;缺少其他材料的,应及时通知公司补交。同时,应       ┃
┃   │        │置、营业场所和设施等情│3、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该分支机 │当充分研究该公司开办外汇业务的可行性,考察该公司业务经        ┃
┃   │        │况);        │构开办外汇业务,并对承诺其资│营、场所设备和工作人员情况,并及时对从业人员外汇管理知识       ┃
┃   │        │3、上一级保险经营机构 │金风险的最后清偿。     │进行考核。                              ┃
┃   │        │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 │4、内控和资金管理制度必须包 │3、外汇局将在收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请开办外汇业务的完整        ┃
┃   │        │证》正、副本复印件; │括严格的授权、复核制度以及外│文件后3个月内,做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公        ┃
┃   │        │4、保监会颁发的《经营 │汇合规性审核等相关内容。  │司。初审不合格的,由所在地外汇局书面通知申请公司;审核不       ┃
┃   │        │保险业务许可证》正、副│5、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一律不得 │合格的,由分局书面通知所在地外汇局,所在地外汇局转告公        ┃
┃   │        │本复印件;      │从事外汇投资业务。     │司。                                 ┃
┃   │        │5、外汇业务人员的名  │6、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业务范 │4、分局批准公司外汇业务后,由所在地外汇局转报的,以局发        ┃
┃   │        │单、履历及外汇局核发的│围不得超过其上级公司现有的业│文回复分局;公司直接上报的,以局发文回复公司。分局批准保       ┃
┃   │        │从业知识考核文件;  │务范围。          │险公司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后,应当在1个月内向总局报备。          ┃
┃   │        │6、与申请外汇业务相应 │              │5、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收到核准文件后1个月内,持核准文件到所       ┃
┃   │        │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外汇资│              │辖分局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分局发证,应加盖分局局       ┃
┃   │        │金管理制度;     │              │章,并按照“(所属地区简称)IC(发证年份)(当年流水         ┃
┃   │        │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 │              │号)”的方式编写许可证号。如上海分局2002年发放第3张《经        ┃
┃   │        │件和资料。      │              │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编号为“沪IC2002003”。              ┃
┠───┼────────┼───────────┼──────────────┼───────────────────────────────────┨
┃   │        │1、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 │1、持有有效期内的《经营外汇 │1、外汇局对保险经营机构扩大外汇业务的审核权限与保险经营        ┃
┃保险公│1.《中华人民共 │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 │业务许可证》。       │机构开办外汇业务的相同。                       ┃
┃司(法│和国外汇管理条 │2、《经营外汇业务许可 │2、对申请扩大的外汇业务的可 │2、保险经营机构申请扩大外汇业务的审核程序与开办外汇业务        ┃
┃人机构│例》      │证》有效期内的外汇业务│行性、经营理念等具有充分详实│申请的审核程序相同,原《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发证外汇局       ┃
┃)、外│2.《暂行规定》 │经营和财务情况报告; │的论证。          │负责扩大业务的最终审核。有关从业人员的外汇管理知识考核由       ┃
┃国保险│        │3、《经营外汇业务许可 │3、对于新增外汇业务设计了较 │原负责考核的外汇局进行。                       ┃
┃公司分│        │证》正、副本复印件; │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资金管│3、对扩大外汇业务申请的审核时间和通知方式与申请开办外汇        ┃
┃公司和│        │4、新增外汇业务人员的 │理制度。          │业务的审核时间和通知方式相同。                    ┃
┃保险公│        │名单、履历及外汇局核发│4、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良好,无 │4、对于经核准扩大外汇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原发证外汇局应        ┃
┃司分支│        │的从业知识考核文件; │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向其重新发放《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发证程序和编号方式不       ┃
┃机构(│        │5、与申请外汇业务相应 │5、保险经营机构扩大的业务范 │变。                                 ┃
┃以下简│        │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外汇资│围不得超过其上一级保险经营机│5、分局批准保险经营机构扩大外汇业务后,应按季度向总局报        ┃
┃称“保│        │金管理制度;     │构现有的业务范围。     │备。                                 ┃
┃险经营│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 │              │6、保险经营机构在收到核准文件后1个月内,持核准文件、原        ┃
┃机构”│        │件和资料。      │              │《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到核准其外汇业务的外汇局领取       ┃
┃)扩大│        │           │              │新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外汇局应当销毁旧证。           ┃
┃外汇业│        │           │              │                                   ┃
┃务  │        │           │              │                                   ┃
┠───┼────────┼───────────┼──────────────┼───────────────────────────────────┨
┃保险经│1.《中华人民共 │1、继续经营外汇业务的 │1、保险经营机构遵守各项外  │1、外汇局对保险经营机构重新核准外汇业务的审核权限与保         ┃
┃营机构│和国外汇管理条 │申请书;       │汇管理法规,按照规定及时准 │险经营机构开办外汇业务的相同。                    ┃
┃重新核│例》      │2、近3年的外汇业务经营│确报送各项管理信息,进行国 │2、保险经营机构申请重新核准外汇业务的审核程序与其开办         ┃
┃准外汇│2.《暂行规定》 │和财务情况报告;   │际收支申报,接受外汇局检  │外汇业务申请的审核程序相同,原《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发        ┃
┃业务 │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查。            │证外汇局负责重新核准外汇业务的最终审核。               ┃
┃   │        │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2、经营期内没有受到外汇局  │3、对重新核准外汇业务申请的审核时间和通知方式不变。          ┃
┃   │        │金的审计报告;    │或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 │4、对于经核准继续经营外汇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原发证外         ┃
┃   │        │4、原《经营外汇业务许 │罚,公司法人无刑事违法行  │汇局应向其重新发放《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发证程序和编        ┃
┃   │        │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为。            │号方式不变。                             ┃
┃   │        │5、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还 │3、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5、分局核准保险经营机构继续经营外汇业务后,应及时向总         ┃
┃   │        │需提供上一级保险经营机│的,应当经过处罚部门认可其 │局报备。                               ┃
┃   │        │构同意其继续经营外汇业│违规行为得到改正、经济处罚 │6、保险经营机构应当在《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到期前3个月        ┃
┃   │        │务的授权书;     │已经完成。         │向外汇局申请重新核准外汇业务。外汇局应在《经营外汇业务        ┃
┃   │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 │              │许可证》到期前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新的许可证有效        ┃
┃   │        │件和资料。      │              │期应从旧证到期后第1天算起。                      ┃
┃   │        │           │              │7、对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以提供上一级保险经营机构同         ┃
┃   │        │           │              │意其继续经营外汇业务的授权书代替“审核材料”第3条要求         ┃
┃   │        │           │              │的审计报告。                             ┃
┃   │        │           │              │8、保险经营机构在收到核准文件后1个月内,持核准文件、原        ┃
┃   │        │           │              │《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到核准其外汇业务的外汇局领        ┃
┃   │        │           │              │取新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外汇局应当销毁旧证。          ┃
┠───┼────────┼───────────┼──────────────┼───────────────────────────────────┨
┃保险经│1.《中华人民共 │1、终止外汇业务的申请 │1、终止外汇业务理由合理、  │1、外汇局对保险经营机构终止外汇业务的审核权限与保险经         ┃
┃营构申│和国外汇管理条 │书(包括申请终止外汇业│充分。           │营机构开办外汇业务的相同。                      ┃
┃请终止│例》      │务的原因);     │2、公司管理层或上级公司同  │2、保险经营机构申请终止外汇业务的程序与其开办外汇业务         ┃
┃经营外│2.《暂行规定》 │2、外汇资产清理报告  │意其终止外汇业务;     │申请的审核程序相同,原《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发证外汇局        ┃
┃汇业务│        │(包括外汇债权债务处理│3、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完   │负责终止业务的最终审核。                       ┃
┃   │        │方案等);      │善,并经过保监会认可。   │3、经外汇局核准终止外汇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应当自收到         ┃
┃   │        │3、《经营外汇业务许可 │              │核准文件后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缴销其《经营外汇业务许可         ┃
┃   │        │证》正、副本复印件; │              │证》。                                ┃
┃   │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4、保险经营机构终止外汇业务所报告的外汇资产清理方案,         ┃
┃   │        │的近3年本外币资产负债 │              │应当经过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正式认可。如果保险经营        ┃
┃   │        │表等财务报表;    │              │机构在上报外汇局前没有获得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认         ┃
┃   │        │5、董事会或上一级保险 │              │可,外汇局核准其终止外汇业务时应当会签同级保险监管部         ┃
┃   │        │经营机构签署的同意其终│              │门。                                 ┃
┃   │        │止外汇业务的文件;  │              │5、分局核准保险经营机构终止外汇业务后,应及时向总局报         ┃
┃   │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 │              │备。                                 ┃
┃   │        │件和资料。      │              │6、总局核准保险经营机构终止外汇业务后,应通知相关分          ┃
┃   │        │           │              │局,由分局监督相关保险经营机构执行外汇资产清理方案。         ┃
┠───┼────────┼───────────┼──────────────┼───────────────────────────────────┨
┃注销或│1.《中华人民共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汇局 │1、原发证外汇局负责注销或吊销其《经营外汇业务许可           ┃
┃吊销保│和国外汇管理条 │外汇局要求的相关文件和│应当终止其业务,并注销或吊 │证》。上级外汇局可注销或吊销下级外汇局颁发的《经营外汇        ┃
┃险经营│例》      │资料。        │销其《经营外汇业务许可   │业务许可证》。                            ┃
┃机构的│2.《暂行规定》 │           │证》:           │2、外汇局注销或吊销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许可证后,应当         ┃
┃《经营│        │           │1、因分立、合并或公司章程  │以书面形式抄送同级保险监督管理部门。                 ┃
┃外汇业│        │           │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  │3、注销或吊销保险经营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后,原         ┃
┃务许可│        │           │的;            │发证外汇局应当要求其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向社会公告。外汇        ┃
┃证》 │        │           │2、上一级保险经营机构因故  │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后,应当立即缴销其《经营外汇业务许可         ┃
┃   │        │           │被取消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 │证》。                                ┃
┃   │        │           │3、被保监会吊销其《经营保  │4、被外汇局注销或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保险经营         ┃
┃   │        │           │险业务许可证》的;     │机构,应当自收到相关文件后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缴销其          ┃
┃   │        │           │4、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
┃   │        │           │的;            │                                   ┃
┃   │        │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                                   ┃
┃   │        │           │他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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