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开展食品添加剂
生产单位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3]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精神和我部《
关于进一步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卫法监[2003]20号)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行为,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二)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三)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规范
(四)《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
(五)我部制定的其他有关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的配套文件
二、工作重点和步骤
本次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是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审核发放情况。重点检查内容:
(一)生产条件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规范》要求;
(二)生产的食品添加剂是否与核定的生产品种相一致,是否已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
(三)复合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食品添加剂原料是否符合《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索证要求, 是否存在使用非食品用途(如药用、化工用等)的添加剂冒充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四)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是否建立完整的卫生管理档案;
(五)所生产的食品添加剂标签和说明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2003年12月底以前对辖区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审核发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要求(附件1、2)上报监督检查情况。今后每年12月底向我部报送一次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发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