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九)制订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
(十)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系统党的建设、纪检和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5个职能机构。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监事会工作部)。
拟订会机关办公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办公;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机要、文秘、信访、保密、信息综合、新闻发布、保卫等工作。负责保险信访和投诉工作;承办会党委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发展改革部(政策研究室)。
拟订保险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政策;拟订保险监管的方针政策及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研究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对保险公司的设立、重组、上市等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重要会议文件和文稿的起草。
(三)财务会计部。
拟订保险企业和保险监管财务会计管理实施办法;建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编制保监会系统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审核机关、派出机构的财务预决算及收支活动并实施监督检查;审核会机关各部门业务规章中的有关财务规定。负责机关财务管理。
(四)财产保险监管部。
承办对财产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拟订监管规章制度和财产保险精算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和备案管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五)人身保险监管部。
承办对人身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拟订监管规章制度和人身保险精算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和备案管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六)再保险监管部。
承办对再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拟订监管规章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七)保险中介监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