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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的通知
 (法发[200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值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值庭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所实施的职务行为。
  第三条 值庭的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 值庭前的准备工作由司法警察部门组织落实:
  (一)根据庭审活动的时间、规模、类型、诉讼参与人的数量、场地条件等情况,选派司法警察值庭;
  (二)制定实施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三)与相关部门联系,交换意见,明确任务。
  第五条 司法警察值庭的职责:
  (一)警卫法庭,维护法庭秩序;
  (二)保障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
  (三)传唤证人、鉴定人;
  (四)传递、展示证据;
  (五)制止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 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警服、佩戴警衔专用标志,警容严整。女司法警察不得浓妆、披发、戴饰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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