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有关情况调查审核工作的通知

  五、公务费,指高等学校用于日常行政管理及有关公务活动的费用,包括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公用取暖费,工作人员差旅费,调干旅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驻外机构人员出国回国旅费,器具设备车船保养修理费,机动车船燃料费、保险费和养路费,牧区办公用车(马)费,会议费,场地车船租赁费等。
  六、业务费,指高等学校为完成专业业务活动所需的消耗性费用开支和购置的低值易耗品开支。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开支的教学实验费,生产实习费,资料讲义费,招生经费,毕业生派遣费,教材编审费,业务资料印刷费,临时出国人员制装费、差旅费、国外生活费补贴,外宾差旅费、招待费等,为进行科学实验购置的工(器)具等低值易耗品、化学试剂、材料费用以及专业资料印刷、科学考察等研究费用。
  七、设备购置费,指高等学校用于购置价格在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投资额度以下,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交通工具、图书等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车辆购置及其附加费,教学、科研专业设备购置费,一般设备购置费,图书购置费等。
  八、修缮费,指高等学校用于恢复固定资产使用价值、保持固定正常工作而支出的日常修理和维护费用,包括各类设备维修费,单位公用房屋、建筑物、公共基础设施及附属设备的维修或大修理费用,公房租金,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的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的维修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
  九、其他费用,指高等学校用于上述8项以外的必要支出。包括外籍专家经费,驻外机构聘用外籍人员经费,出国或来我国实习人员生活费,本单位职工教育费,各种医疗减免费、发给个人的抚恤金、救济费和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安置费等。
  十、业务招待费,指高等学校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必须严格按照财会制度执行,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均不得列入“业务招待费”。
  十一、经营支出,指高等学校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注意:学校有经营支出专门财务报表的,根据报表数据填列;没有专门财务报表的,则从表三一至九项支出中分离出来。
  十二、上缴上级支出,指高等学校按规定标准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注意:上缴上级单位的资金是学校自有资金,不包括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也不包括退回的上级补助收入或财政补助收入。
  十三、拨付附属单位支出,指高等学校拨给附属单位用于完成事业计划或某项特定任务的资金。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转拨上级单位拨来的财政补助收入;二是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款,包括转拨上级补助收入和本单位对附属单位的事业补助款等。
  十四、科研支出,指高等学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使用科研经费拨款、科研事业收入,为完成相应的科研任务,开展科学研究及其辅助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注意:学校有科研支出专门财务报表的,根据报表数据填列;没有专门财务报表的,则从表三至八项支出中分离出来。科研经费拨款支出单独填列。

“表四:学校教育成本有关情况审核”



  表四中第一、三、四项中各指标(“折合标准学生总数”指标除外)均须据实填列,第二、五项按指标关系进行计算,第六、七项则要在进行审核的基础上按指标关系计算。审核的基本方法是:
  一、折合标准学生。各类学生折算为标准学生的权数为:本科、专科、第二学士学位、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和硕士学位、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生为1,博士生为3,硕士生为2,来华留学生为2.5,网络教育生为0.1,夜大、函授、自考等其他学生均为0.25。
  二、教职工人数总量控制和教学人员、行政管理人员比例控制与人员费用支出审核。表四第六项中各种“人员费用支出”的审核方法是:(一)在职教职工总数不得突破单位定编人数,如果超编则按超编数、教职工人均人员费用支出水平相应核减支出,未突破编制不核增支出。(二)标准学生与教学人员人数的合理比例(生师比)确定为13:1以上,低于这一比例则按超比例教学人员数、教学人员的人均人员费用水平核减支出,高于这一比例不核增支出。(三)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原则上控制在事业编制教职工人数的12%~15%(校部党政机构人员编制可按全校事业编制教职工人数的6%~10%掌握),高于15%则按超比例行政管理人员数、教职工人均人员费用水平核减支出,低于12%不核增支出。如果超编是由于教学、行政管理人员过多造成的,则不按(一)项而按(二)、(三)两项要求分别核减;如果超编不是由于教学、行政管理人员过多造成的,则按(一)项要求核减,以避免重复计算。另外,学校为校办产业垫付的工资、水电费等所有支出要全部核减;已实现后勤社会化的学校,后勤单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其日常公用支出和后勤人员费用支出要全部核减。
  三、教职工工资及福利费。国家对基本工资、补助工资的科目性质和具体内容有统一规定,财政部门规定福利费、工会经费一般是分别按教职工工资基数的3%、2%计提,不符合规定的工资和福利费支出要相应核减。学校在基本工资、补助工资之外发放的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提成等其他工资,按照学校自行出台的有关工资政策据实审核(须附学校有关规定)。
  四、离退休人员费用。表四中“离退休人员费用”只包括由学校负担的部分,不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中的离退休人员拨款和离退休人员公费医疗经费拨款,在数量上等于表三中“离退休人员费用”与表二中“离退休人员拨款”、“离退休人员公费医疗经费拨款”两项之和的差额。
  五、助学金。表四中“助学金”不包括从银行取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和以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形式设立的专项奖学金,除此两项之外的普通奖学金 (按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物价补助、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其他形式助学金均根据学校的实际支出审核计入“助学金”。
  六、设备购置费。设备具有一次性购置、多年使用的特点,设备购置费采取分年度摊销的办法。对学校当年发生的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其他设备购置费分别按实际支出的12.5%、20%、10%和10%计算,即分别按8年、5年、10年和10年摊销。其中:表四中“科研经费拨款支出”中的“设备购置费”按实际支出的12.5%计算,“科研经费拨款支出”和“科研费用总支出”要相应进行调整。
  七、业务招待费。财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有严格规定,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均不得列入业务招待费。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中央部门(单位)管理、地方管理高校的业务招待费分别按当年公务费和业务费两项之和的1%、2%进行总额控制,超过部分相应核减,未超过不核增。

2001年与2002年支出科目对照


  2002年高校财务制度调整,部分学校支出科目可能发生变化(详见下表)。为了保证调查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同时考虑方便学校填报等因素,以2001年支出科目为参照,将2002年发生变动科目的支出数据按照科目内容和支出性质分别归集到2001年相应科目下。
  涉及的主要科目有:
  1.2002年“人员支出”中的“津贴”和“奖金”合并计入“补助工资”科目,“其他支出”计入“其他工资”科目。
  2.2002年“日常公用支出”中的“专用材料费”(不纳入资产管理范围的专用材料支出)、“专业业务费”(为完成专项业务且支出年初无法细化到日常公用支出有关科目的开支)、“劳务费”(支付给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支出)、“培训费”(反映政治学习培训和职工业务培训支出)均计入“业务费”科目。
  3.2002年“日常公用支出”中的“物业管理费”(办公用房、高层设备的物业管理费)、“租赁费”均计入“其他公务费”科目。
  4.2002年“日常公用支出”中的“维修费”计入“修缮费”科目。
  5.2002年“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中的“退职(役)费”、“就业补助费”、“抚恤金”、“救济费”、“医疗费”均计入“福利费”科目,“生活补贴”、“提租补贴”均计入“补助工资”科目,“购房补贴”计入“其他工资”科目。
  6.2002年“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中的“建筑物购建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反映路、桥等大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均计入“基建支出”科目,“大修理费”(反映各类建筑物、设备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大修理费形成已列入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费”(为恢复固定资产使用价值或生产效能而对其主要组成部分进行的更新改造支出)均计入“修缮费”。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