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全国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有关情况调查审核
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
“表一:学校基本情况”
一、“211工程本科”,指进入国家21世纪重点建设的100所高等学校之列的高校。
二、“系(院)数”,指高等学校下设的系或学院的数量;“专业数”,指高等学校所设置专业的总数。
三、学生总人数,指一个自然年度内的全校平均学生总数,包括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专科生、成人教育生(函授和夜大等)、网络教育生、自考助学生、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生、来华留学生等各类学生。注意:在校本科生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不作为第二学士学位生,避免重复计算。
四、单位定编人数,指根据人事管理制度,在人事部门备案,人事关系和档案均在学校的工作人员。
五、教职工总数,指高等学校内从事教学、科研、业务辅助、行政管理和后勤工作的人员,离退休人员,外籍教师或专家,临时工,校办产业人员等各类教职工的全年平均数。其中:业务辅助人员是指为教学服务的人员,包括图书馆管理员、资料室资料员、电化教育馆人员,实验室实验员以及直接为教学服务的绘图、摄影、仪器修理、模型制作专业技术人员等。
六、助学金,指高等学校按国家规定对各类在校学生发放的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金、困难补助、出国留学(实习)人员生活费、青少年业余体校学员伙食补助费和生活费补贴,按照协议由我方负担或享受我方奖学金的来华留学生、进修生生活费等。其中:专项奖学金是指单位或个人通过捐赠、赞助等形式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特困学生、奖励品学兼优学生的奖学金;贷学金是指高等学校发放的用于资助困难学生学习、生活的贷款,不是指学生向银行申请的助学贷款。
七、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分为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及其他固定资产等六大类。其中:(一)房屋及构筑物,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教学辅助用房(图书馆、文体、职工医院、食堂餐厅、大会堂或礼堂等)、学生宿舍用房等各种房屋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专用设备,包括各种仪器、仪表设备,机电设备,电子、电脑设备等;(三)一般设备,包括办公与事务用家具设备、被服装具、一般文体设备、通讯工具等;(四)图书,指学校图书馆以及系(院、所)资料室拥有的正式出版的书籍、科学技术资料和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的载体是光盘)等。注意:小汽车、客车、货车等各种车辆和交通工具须单独填列;“文物和陈列品”计入“其他固定资产”内。
“表二:学校收入情况”
一、财政补助收入,指高等学校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拨入或通过上级财政部门转拨的财政预算资金,是学校完成事业计划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三个部分:
(一)教育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获得的经常性、专项性教育事业经费拨款。中央各部属院校要核算从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拨款,地方院校核算从上级财政、本级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拨款。
(二)科研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各级财政获得的科学研究经费拨款,通常指纵向科研经费,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等。
1.科学事业费拨款,包括两部分:一是专职科研编制和科研机构的人员经费;二是自选课题经费,即项目资金,如文(理)科博士点经费、“九五”攻关计划等。
2.科技三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要科研辅助费等。
(三)其他经费拨款,即除教育、科研经费拨款外,高等学校从财政获得的其他事业经费拨款,包括公费医疗拨款经费、住房改革经费、政府特殊津贴等。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包括专项补助与非专项补助。财政部门通过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转拨的教育事业经费,应作为教育经费拨款,不能作为上级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专项收入和非专项收入。注意: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计入事业收入。按照国家规定高等学校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和应当上缴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收到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不能列作本单位的事业收入。
(一)教育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培养费收入,教学实验室、计算中心、电教室、图书馆等对外开放收入等。
(二)科研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科学文献资料翻译和复制收入等。
四、经营收入,指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利用学校的技术、后勤生活服务设施以及教职工为社会提供各种有偿服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注意: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执行企业行业会计制度的校办企业、后勤社会化的单位(如车队、食堂等)上交学校的纯收入,不应作为经营收入,而作为其他收入。只有那些从学校领取一定数额的物资、款项从事规模较小的经营活动,不便或无法进行独立核算的,才作为经营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高等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或比例缴纳给高等学校的各项收入。注意:后勤社会化单位、校办产业单位等附属单位归还由学校垫付的工资、水电费、房租、公积金等不属于附属单位缴款范围。
六、其他收入,指高等学校取得的、不包含在上述各类收入中的其他收入。如:对校办企业和工厂、农场、出版社、印刷厂等投资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其他对外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七、基建拨款,指中央和地方财政用于高等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拨款。注意:表二中的“基建拨款”包括国债资金,但不含学校自筹和向银行借贷的基本建设款及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物资。
“表三:学校支出情况”
一、教职工工资,指高等学校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
(一)基本工资,指高等学校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固定工资与国家规定比例的津贴、补贴、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临时待遇。
(二)补助工资,指高等学校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包括各项岗位津贴、价格补贴、地区性补贴、冬季取暖补贴、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等。
(三)其他工资,指高等学校在基本工资、补助工资之外,发给在职人员的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其他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等。
二、教职工福利费,指高等学校按规定标准提取和国家规定允许学校开支的,用于在职人员各项福利性的费用。包括:工会经费,按标准提取的工作人员福利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公费医疗经费、未参加公费医疗单位的职工医疗费,因公负伤等住院治疗以及住疗养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不含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人员),职工探亲路费,由原单位支付的退休金,退职人员及其随行家属路费,职工死亡火葬及其费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等。
三、社会保障费,指高等学校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离退休金和其他开支),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支出,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支出。
四、助学金,指高等学校按国家规定对各类在校学生发放的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金、困难补助、出国留学(实习)人员生活费、青少年业余体校学员伙食补助费和生活费补贴,按照协议由我方负担或享受我方奖学金的来华留学生、进修生生活费等。注意:学校按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或有关规定设立的普通奖学金、贷学金(如生活贷款等),作为助学金支出的一部分分别计入奖学金、贷学金。以单位或个人通过捐赠、赞助等形式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已计入学校收入的也应作为助学金支出的一部分计入奖学金,未计入学校收入的则不得计入奖学金。按国家政策学生向银行申请的低息贷款,学校预付利息差额后国家补贴的,不得作为贷学金支出,国家补贴的利差也不得计入学校收入,利息差额由学校自负的则将相应的利差作为助学金支出的一部分计入贷学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