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科学规范口岸非典型肺炎卫生检疫工作的通知

  (二)完善现有的隔离设施。对已设立的临时隔离设施不能拆除,并要根据工作需要,不断进行完善。
  (三)完善和规范对出入境人员的体温检测工作。各口岸要继续对出入境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对现有的测温仪,要尽快请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校准;对已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的仪器要及时淘汰更新,要选配质量好、准确性高的仪器。目前还没有配备快速测温仪器的,要尽快配备。各局应在出境通道上使用能显示温度度数的体温检测仪。检验检疫人员对出境人员检测体温时,要将所测体温情况记录在“出境健康检疫申明卡”上,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做记录。对达到和超过37.5℃的,须再用水银温度计进行复测,复测体温达到和超过37.5℃的,劝其停止旅行,去当地医院进一步检查和诊断。
  (四)科学规范旅客健康申报工作。根据总局有关文件要求,继续对出入境人员实行填报“出/入境健康检疫申明卡”(式样见附件1、2,以下简称《申明卡》)制度。《申明卡》上的项目不得漏填,对旅客填写的护照或证件号码要与本人证件进行核对。对收验的《申明卡》,按不同交通工具的班次分别整理,并注明日期、班次,当班检验检疫人员签名并保存备查。对《申明卡》的保存时间暂定为一个月。各局可根据本口岸出入境人员使用语言情况,自行印制日、朝、俄、蒙、越、缅和老文等其他文字的《健康卡》,以方便旅客填报。
  (五)规范和完善出入境旅检大厅现场医学巡查制度。出入境旅检现场要派卫生检疫医师进行全天候巡查,发现非典可疑症状者,要及时进行医学检查和处理,对体温38℃以上,伴有咳嗽、气短和呼吸困难者,应立即按有关规定采取预防、控制、移送等各项措施。
  (六)完善和规范口岸非典疫情报告和追踪制度。各地检验检疫部门要严格按照总局的有关文件要求,按时上报《出入境人员SARS卫生检疫日报表》(式样见附件3),对有可疑症状者要及时填报《口岸初筛非典型肺炎(SARS)送医院检查者个案调查表》(式样见附件4)。要建立接送病人
的联系机制,以便对送医院者进行追踪。对诊断为疑似和确诊病例的,要立即上报总局卫生司。
  (七)科学规范口岸和出入境飞机、船舶、火车和汽车等交通工具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监督工作。要按照《国际货船预防SARS和病例管理规程》和《国际航空旅行与SARS传播管理指南》(附件5、6)的有关规定,对上述场所和交通工具进行预防性和疫点处理的消毒,以及对候机楼、候车(船)厅等公共场所,机舱、客舱和车厢进行通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通过货物可以传播非典,因此,对运载货物的货舱和货物无需进行卫生消毒处理,也不针对SARS开具有关消毒证明。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