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修正<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24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第9号)
《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办法》已经2003年7月11日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于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刘志军
2003年7月12日
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自备货车管理,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提高铁路运输效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自备货车是企业为满足自身生产需要自行购置的、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的货车车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过轨运输是企业自备货车进入或通过国家铁路所完成的运输过程。
第四条 企业自备货车在国家铁路过轨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 铁道部为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许可审批机关。
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许可审批机关的职责为:
(一)受理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的申请;
(二)审核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的申请事项;
(三)将审核结果通知提出申请的企业;
(四)向批准过轨运输的企业颁发《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许可证》;
(五)负责《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许可证》年检工作;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企业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条 企业申请办理自备货车过轨运输,应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