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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的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的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二、补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1.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特别风险准备”、“业务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支出”、“业务费用”和“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的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拨付所属资金”、“上级拨入资金”、“总分公司往来”等科目。
  2.“特别风险准备”科目,核算按规定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主要用于弥补因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及欺诈风险等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改善银行卡安全受理环境。
  3.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的企业设置“业务收入”和“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不再设置“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
  4.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的企业设置“其他收入”、“其他支出”科目,不再设置“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5.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的企业设置“业务费用”科目,不再设置“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和“营业费用”科目。
  6.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的企业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应当按规定的标准据实列支。
  (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2291 特别风险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特别风险准备主要用于弥补因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及欺诈风险等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改善银行卡安全受理环境。
  二、企业按规定提取特别风险准备时,借记“业务费用——特别风险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发生偿付使用特别风险准备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
  5101 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二、业务收入的确认,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本科目按业务的种类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ATM支付清算收入
  2.POS支付清算收入
  3.网上支付清算收入
  4.其他终端支付清算收入
  5.跨行转账收入
  6.外卡服务收入
  7.代理业务收入
  8.其他业务收入
  四、企业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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