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人事部制定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
宪法、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人事部规章均要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七条 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确定的由人事部负责起草的行政法规,由有关业务司起草,也可以由政策法规司起草或组织起草。
人事部规章可以由业务司具体负责起草,也可以由政策法规司起草或组织起草。由业务司负责起草的,起草单位应将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送政策法规司审核。政策法规司负责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并提出提请部务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十八条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第五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十九条 人事部及部属各单位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条 人事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年度工作安排提出年度工作要点和重点工作计划,确定需要讨论的政策法规、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重要工作等事项,形成年度工作进度表。
第二十一条 部属各单位要根据人事部年度工作要点和重点工作计划,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分管副部长报告执行情况,同时抄送办公厅并在机关内网上公布工作进度。
第二十二条 部机关各部门应于年底前报送下一年度的会议计划,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召开会议。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三条 自觉接受全国人大的监督和质询;主动接受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全国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
第二十四条 自觉接受中央纪委的纪律检查和监察部的行政监察,接受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实行党风廉政建设汇报制度,发现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
第二十五条 人事部及部属各单位要认真执行
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主动配合审判和检察机关的工作,接受司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