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换发专利
代理人资格证书和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为了贯彻实施《
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十四号),根据《
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实施方案》(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字[2002]128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组织办理并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具体落实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换发工作。请按照《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换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说明》的规定积极配合,认真完成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换发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换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说明》
二00三年八月四日
附件: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换发
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的说明
一、工作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此次换证工作,并通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二)在专利代理机构中执业的专利代理人,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的换发以专利代理机构为单位,由该专利代理机构统一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办理换证手续。
未在专利代理机构中执业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换发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或者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办理手续。
(三)通过2002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以及2003年3月以后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资格证号码7位数字并有条型码的证书),不参加此次换证。
二、时间安排
(一)2003年8月15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将有关表格发至辖区内每个专利代理机构。
(二)2003年9月15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制表工作,并将有关材料送达或寄交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