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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主体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保险机构
 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主体的复函
 (2003年6月11日 保监函[2003]744号)


杭州保监办:
  你办《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主体等问题的紧急请示》(保监浙发[2003]8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保险业作为一个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承担着重要的社会管理职能。为防范和化解行业风险,国务院专门成立中国保监会作为保险业的主管机关,加强对保险业的统一监管。在中国保监会“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中国保监会承担“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任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因此,特殊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由专门部门监督检查。《保险法》第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九条同时规定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保监会对保险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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