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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军休干部住房出售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自愿的原则。试点出售军休所的住房,要严格实行自愿的原则。凡自愿购买军休所住房的军休干部,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一个家庭只享受一次购房待遇的原则。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配偶,已经购买当地政府及单位公房或参加当地集资建房的,不得购买军休所住房。
  (三)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住房的实际售价应根据住房所处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区别计价。
  (四)民主公开的原则。售房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实行“政策公开、住房建筑面积公开、售价计算方法公开、个人房价公开”。
  (五)做好售后服务管理的原则。住房售后的服务管理工作,参照建设部《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和《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进行。
  五、售房价格及计算
  售房价格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住房所处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调节系数按照当地规定执行。价格计算按照《军产住房出售暂行办法》的计算公式进行。
  六、售房政策、折扣与优惠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购买现住房,原则上执行军队售房政策。价格折扣和优惠按照《军产住房出售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七、产权界定及住房出售收入管理
  (一)产权界定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住房出售收入在中央《军休房改资金管理办法》(暂称)出台前,住房管理单位暂按20%的比例提留,用于建立住房公共维修基金,其余部分按照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民安发[199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的规定,专户储存,不得动用。
  八、方法步骤
  试点工作,分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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