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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建立促进就业责任考核体系的通知》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本市建立促进就业责任考核体系的通知》的函 
 (劳社厅函[2003]2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后,各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具体工作目标,列入了各级党委、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正逐步建立责任考核体系。为使各地组织做好促进就业各项指标的考核,现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建立促进就业责任考核体系的通知》(沪府办发[2003]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尽快建立和完善本地区的促进就业考核体系。
  各地在建立和完善本地区的促进就业考核体系时,要做好与落实《关于落实再就业政策考核指标几个具体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3]227号)有关要求的衔接工作,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层层分解考核指标任务,按季度进行统计分析,检查督促落实。各地考核办法(或统计考核办法)和统计分析报告,请及时报送部规划财务司和培训就业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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