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8日)废止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
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现将《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附件: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2、下岗失业人员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情况月度统计表(略)
3、下岗失业人员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情况月度统计表填报说明(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00三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1: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
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等部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是指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财政据实全额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