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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非法经营限制进口废物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8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非法
 经营限制进口废物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3]第86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非法经营限制进口废物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沪工商公〔2003〕16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倒卖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属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可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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