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8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非法
经营限制进口废物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3]第86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非法经营限制进口废物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沪工商公〔2003〕16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倒卖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属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可按《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
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