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实施意见
(劳社厅发[200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适应职业培训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快职业培训教材开发步伐,增加教材品种,提高教材质量,根据《三年三千种职业培训教材开发计划》,现就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国职业培训教材实行国家和地方(行业)两级规划,劳动保障部评审认定的开发管理制度。
劳动保障部组织开发编写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公共课教材和跨地区、跨行业使用的专业课教材,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各类培训教材和涉及面广的新职业教材,为国家级职业培训规划教材 (以下简称“国家级教材”)。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部门根据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开发编写的具有地方和行业特色的教材,为地方、行业职业培训规划教材 (以下简称“地方(行业)教材”)。
二、国家级教材开发管理的基本程序是:劳动保障部制定并公布教材开发目录,组织申报教材开发项目,核准教材开发单位 (个人),评审、认定和推广使用教材,并通过用户评估,听取教材的使用意见。国家级教材开发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劳动保障部职业培训教材工作委员会 (以下简称“部教材工作委员会”)负责。
地方 (行业)教材的开发管理实行教材开发项目备案和劳动保障部评审认定的制度。地方(行业)在规划教材项目确定后报劳动保障部备案,教材编写完成后报劳动保障部评审认定。
三、劳动保障部根据职业培训工作的需要,制定分类别、分载体形式的《职业培训教材开发目录》,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布。《职业培训教材开发目录》包括新开发教材和修订教材,是组织开发职业培训教材的依据。
学校、培训机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职业培训教材开发目录》申报组织开发国家级教材,个人可申报主编国家级教材。地方、行业教材申报核准、组织编写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各行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单位申报组织开发国家级教材应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