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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
 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青藏铁路建设,根据2001年第105次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纪要以及《国务院关于组建青藏铁路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66号)的精神,现就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
  对中标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勘察设计企业从事青藏铁路建设的施工、监理和勘察设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青藏铁路公司在建设期间取得的临时管理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关于增值税
  对中标的加工生产企业为青藏铁路建设加工生产的轨枕和水泥预制构件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关于印花税
  对青藏铁路公司的营业帐薄免征印花税;对青藏铁路公司与中标的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免征签订合同双方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关于资源税
  对青藏铁路建设工程单位为建设青藏铁路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对青藏铁路建设工程单位自采外销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销售给青藏铁路建设工程的砂、石等材料应照章征收资源税。
  五、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青藏铁路线路使用的土地以及青藏铁路公司和中标的建设单位在青藏铁路建设期间因施工、生产的需要而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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