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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资源管理规范的通知

  十四、运输含有活病毒的SARS人体样品或SARS实验样品(如病毒株等)时,必须对样品进行严格的三层包装,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污染。样品的容器要使用能够承受不少于95Kpa的压力的高质量的防水包装材料并且密封,以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内容物的外泄;第二层和第三层包装中应使用吸水性好的柔软的物质充填;几个易碎的容器在同一个包裹中运输时,应分别独立包装并相互隔离,以免互相碰撞。
十五、样品运输时所需材料的要求。样品运送液(MEM):牛血清5%,青霉素2000U/ml,链霉素200ug/ml,制霉菌素25U/ml,用2%NaHCO3调PH值到7.4(由省或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制提供);如无样品运送液,也可使用等渗盐溶液或磷酸盐缓冲液;样品密封袋;专用样品运送箱;专用不干胶标签。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十六、卫生部主管全国SARS人体样品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样品资源的统一调配和使用;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SARS人体样品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十七、含有人类遗传资源的SARS人体样品(如人体细胞、组织、器官、全血)确需出境的,必须严格按照《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报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批准;此类样品的入境需报卫生部批准。
  十八、不含有人类遗传资源的SARS人体样品(如血清、尿液、粪便、痰液等)和科研样品(如病毒株)需出境和入境的,必须按有关规定报卫生部审批,履行有关手续。
  十九、各类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收集和保藏SARS人体样品和科研样品(如病毒株),确需使用SARS人体样品时,须报卫生部批准。
  二十、样品的使用单位。地市级以上临床医院可使用本院采集的样品;地市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使用本机构采集的和下级医疗预防机构采集的样品;有关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与临床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合作开展相关研究工作时,需报卫生部备案后,方可取得并使用样品。
  二十一、SARS人体样品的提供和使用。
  1、定点医疗机构负责采集并向所在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SARS病人、疑似病人样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使用本院采集的样品开展血清学检测抗体和PCR法检测病毒RNA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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