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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资源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人体样品资源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的采集、保藏、运输的管理工作,规范样品的使用,保护样品资源,特制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资源管理规范》(暂行)。请转发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我部办公厅于二00三年五月三日发布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采集、保藏、运输和使用规范》(卫发电[2003]39号)同时废止。

                       二00三年六月十八日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资源管理规范

(暂行)

总则

  一、为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SARS)的科学研究工作,合理采集、运输、保藏、规范使用并保护SARS人体样品资源,实现资源共享,规范管理,防止流失,特制定本规范。
  二、SARS人体样品资源是指SARS病人和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血液、血清、鼻咽拭子、口咽拭子、痰液、气管吸取液或支气管灌洗液、尿液、粪便,以及SARS死亡患者尸体的组织、器官等样品。
  三、本规范适用于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医疗等采集、使用SARS人体样品的机构,以及其他所有可能利用SARS人体样品开展工作的机构。
  四、SARS人体样品属于国家特殊生物资源,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采集、使用单位负有保护SARS人体样品资源的责任和义务。SARS人体样品用于国家开展与SARS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

第一章 采集

  五、采集对象为SARS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采集人员为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定点医院的医务人员负责采集住院病人(确诊和疑似病人)的样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人员负责采集非住院对象(出院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样品。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SARS人体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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