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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县级水利部门为项目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总责。其主要职责为: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计划和本级配套资金;负责设计、施工和工程建设监理的组织实施;负责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管理;负责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工程自验。
  第二十四条 种苗、大型沟道工程、集中连片机械施工工程等单项工程,应推行招标投标制。
  承建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施工能力,严禁转包。
  第二十五条 水土流失监测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建设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
  第二十六条 承担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资质,依据合同,公正、独立、自主的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工作执行水利部颁发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应加强技术培训、技术引进、技术推广和综合示范区建设,提高项目的科技含量。
  第二十八条 严格按设计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如确须变更,属于项目调整、建设规模变化、概算变更等重大变动,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报原审批单位批准;不涉及总投资和治理面积、不降低质量、不影响功能的一般性变更,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报项目责任主体备案。

第五章 验收与后评估

  第二十九条 严格验收制度。本项目检查验收实行年度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年度验收分为初验和复验。初验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各项治理措施的数量、质量逐项、逐地块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报告报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验。复验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邀请省级计划部门、海委和省级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参加。复验以县为单位,逐条小流域进行,对各项措施按20%的工程量进行抽查。对大型沟道工程、集中连片机械施工工程要逐个进行验收。复验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验收报告报水利部,同时,抄报中央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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