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
(水建管[2003]271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对《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水利部
2003年6月24日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的大坝。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