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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对价格鉴证资格考试培训单位审批和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人员认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对价格鉴证资格考试培训单位审批和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人员认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00三年六月五日 发改价格[2003]4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关于取消对价鉴证资格考试培训单位审批和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认证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价格鉴证资格考试培训单位的审批。价格鉴证资格考试培训单位的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负责,可采取备案制或其他方式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取消对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人员资格的认证。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持证上岗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1662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计价调[1998]95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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